算法为我们筛选研究成果。
在法学教学和研究中,除了出版一些比较法学的理论著作和译著,还出版了许多部门法的比较著作和译著,其中比较宪法和司法制度的研究得到了特别重视。这样一来,传统的法范式面临重大转型,余盛峰博士关于法律消亡的观点和鲁楠博士对于后人类主义法范式的说法,绝非危言耸听,至少法律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应用方式会发生巨大变化。
但没有合适的法治文化,法律概念和制度无论多么健全、先进,都无法有效运行。第二,第二轴心时代的比较法。第一,中国主动时代的比较法。除了关注法律的规制作用,尤其应该重视法律的协约作用,即通过法创造新型合作方式,成就更多事业。如果说中国过去的四十年是开放带动改革,未来的方向则应是改革推进开放。
再次,近代以来,西方的现代化席卷世界,为了应对西方的挑战,非西方社会不得不改造甚至抛弃自己的传统,比较法研究便采取了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叙事模式,前者代表落后,后者代表进步。法治文化涉及法律信仰,法律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法律的作用 18世纪意大利思想家维克(Vico)指出,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和人的时代。
就实践而言,人工智能研究和运用突飞猛进的历史并不长。所谓后劳工社会就是数字技术上有优势的寡头及其技术精英团队和当权者同谋共赢的社会。但是,如果从人的秉性出发来看问题,机器人是无法全方位超越人类的。政府需要借助企业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企业则为了免于干扰或获得更多资源与政府合作。
也就是说,目前不可能制定出有关人工智能的完善的法律。但是,调整人工智能某些方面或某种形式的法律却早已存在。
当人们不能完全掌握所需信息的情况下,可以先制定一部原则性的简短的法律,随着实践的深入再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制定法律等于建立一种社会制度。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已经试图赋予机器人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比如韩国的机器人法案提倡机器人应具有相应权利义务的电子人格,爱沙尼亚的人工智能立法把机器人看作人的代理,介于独立人格和财产之间,但很多研究者都不愿意把人工智能看作具有主体性的存在,而仅仅把它看作一种工具或者产品,不具有主体资格。传统上,它被理解为包括理性和非理性两部分,非理性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感情和信仰。
就像传说中的只喜欢制造曲别针的机器人,一切在它的眼中都是制造曲别针的原料,连人也不能幸免。就日常生活而言,算法可以帮助我们节省时间和精力,比如网上搜索工具,网上银行以及智慧手机的程序,等等。另一个令人担心的问题是不平等。算法社会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收集个人信息并且监视控制个人的机会。
库茨韦尔和赫拉利陶醉在对技术的膜拜之中,而对人类的命运仅仅给予了漫不经心或者轻描淡写的关注,好像人类的未来并不那么重要,只要他们心中的人即算法或者奇点的临近即可成为现实。进入专题: 算法社会 人工智能 。
但是,根据目前的研究来看,机器人是否会具有心性和灵性依然是一个可想但不可及的问题。无论买书,搜餐馆,还是在网上跟银行打交道都会成为大数据,网商将会根据你的喜好和购物习惯给你推荐物品。
现在,拥有杀人机器人的国家已经不少,而且在不断增加。对于同一事物,由于关注的重点不同,观察的视角不同,所看到的结果也就不同。对数据的占有是成功与否的基础所在。合而观之,人的秉性包括了理性、感情和信仰三个层面(或三个维度)。但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灵性,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有些人认为超级人工智能的来临已经是铁板钉钉的事。
人工智能的发展会不会带来大量的失业?货运卡车行业很明显的已经受到了冲击。故此,霍金(Haw King)说: 成功创造人工智能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重大的事情。
它们可以帮助人们安排日常事务,操持家务,从事研究,提供翻译,判断真假,协助断案,甚至进行艺术创作。在政府、企业和个人这个三角关系中,个人没有多少发言权,只能是牺牲品。
即便是克隆人,也可能只是一种结构性的存在,即可以作为躯体存在,但却无法复制一个人的历史,生活的内容及其兴趣爱好。因此,把理论或者学说制度化的前景也并不十分乐观。
本文拟就算法社会的利与弊做点非专业性的评论,旨在强调人工智能的限度就是人的限度,算法社会并不是理想的社会。很多人出家、信教,很快就能修成正果,但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有些人一辈子都无法修成正果。这种侵权的赔偿制不能够涵盖工伤的各种情况,各国不停改革,终于找出新的解决办法一社会保险制度。其次是对机器创造的财富的分配。
经验是智性的另一个角度,对某一事物的认识和处理,在无法直接推理的时候,只有借助经验。这就使算法的概念变得很难确定。
因此,在数字时代,个人的言论自由面临的不仅仅是政府的监控,同时也受到企业的监控,而且企业的监控无远弗届。换个角度看问题,我们应该重新思考如何能够重拾信心,重新发现立足点。
无人驾驶飞机成为新一轮军备竞赛的主要装备。大数据的出现为法律人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
人不仅具有智性,还有心性和灵性。历史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一如个人的成长,起关键作用的往往不是理性的设计,而是非理性的激情和偶然性。更不用说,如果库茨韦尔(Ray Kurzweil)等人翘首以待的奇点成为现实,人与机器的关系将会发生何种翻天覆地的变化。需要一种新的权利学说来解释并证成这些权利的合法性。
强人工智能的出现,根据300多个人工智能科学家的推测,至少也要45年以后。我们在网上的行为和交易都会留下痕迹。
任何先进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如同前三类法律的发展变化一样,机器时代的法律也是建立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并不是一种完全没有传统支持的新型法律。
新型的算法很有可能还会出现。人工智能法对机器人行为的规管,也会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